该办法由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联合制定,旨在落实国家“双碳”战略及《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通过规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引导用能单位实施高效节能技术升级,挖掘节能降碳潜力,保障财政奖励资金安全使用,推动能源资源高效利用。
适用领域:聚焦交通、市政、农业农村三大领域,涵盖数据中心改造、供热/供配电系统节能、余热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等具体项目类型。明确排除单一外购能源类项目。
项目界定:需对现有用能设备或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并产生实际节能量,强调改造后设备需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改造前已连续稳定运行1年。
申报主体资格:
项目单位或实际使用人;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服务公司(需授权一家申报);
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正常,项目须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硬性条件:
工程资料真实完整;
改造前后各需1年完整能源统计数据;
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
未重复申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奖励机制:按节能量阶梯奖励,每形成1吨标准煤/年节能量,奖励1200元。
资金规范:专款专用,禁止挪用或用于无关支出,需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申报流程:
征集:市发改委发布通知,定向征集项目;
筛选: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含能耗数据、节能量测算等),通过技术审查后进入公示;
真实性审核:分主体与项目两重核查,包括信用信息比对、合同发票核验、现场抽样(如照明改造抽30%、多现场抽25%);
节能量核证:6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与复核,误差≤5%采用复核结果,否则专家审定。
公示与拨付:通过审核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奖励资金。
运行跟踪:获补项目须持续稳定运行3年,否则取消资格并追回资金;
评价机制:实施单位需提交3年技术跟踪报告,未达标将限制申报并收回资金;
责任追究:对虚假申报、资金滥用等行为,申报主体3年内禁申,涉事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8年底,解释权归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遇政策调整将动态修订。
通过对“申报-审核-公示-监管”的全链条设计既能更好的激励了企业的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又能更好的将节能风险防控的有力地将助力实现了碳达峰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