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系统把握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印发的《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核心要义,现从战略定位、资金配置、申报管理、执行监督四个层面进行全面解析。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等十余项法规文件制定,紧密围绕“双碳”目标,突出 “一钱多用” 原则(第二条),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
年度支持范围结合“十五五”规划及当年重点工作动态优化(第三条),确保资金精准适配国家战略需求。
首次明确通过配套规划政策标准等“软建设”(第四条),构建长效绿色发展机制,突破传统基建项目的单一模式。
《办法》第八条详细划定了支持方向及资金比例,具体如下:

政策亮点分析:
技术导向突出:首次将“绿色甲醇”“可持续航空燃料”纳入示范范畴(第八条第四款),强化前沿技术扶持。
区域差异化显著: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最高支持80%(第八条),体现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主体资格:省级发改委、计划单列市及中央单位作为汇总申报单位,需建立动态项目储备库(第九条)。
材料要求:资金申请报告需包含信用核查、降碳成效测算、节能诊断报告等十类核心文件(第十一条)。
双重审核:采用“现场审核+材料复核”机制,重点审查合规性、重复申报、失信主体等(第十二条)。
灵活拨付:支持一次性或分次下达资金(第十六条)。
调整触发条件(第二十三条):
地方项目超1年未开工
实施期延期超6个月
资金沉淀超6个月
数据监控:项目单位需每月10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更新进度(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针对骗取资金、挪用拨款、虚假申报等八类行为(第二十八条),设“暂停申报1-3年+资金追回”双重惩戒。
绩效挂钩:监督检查结果直接关联下年度资金分配规模(第二十五条)。
明确项目单位、日常监管责任人、汇总申报单位的分级责任链条(第二十八至三十条),形成可追溯监管体系。
委托专业机构评估节能降碳效果、技术先进性、债务影响等指标(第十五条),提升资金使用科学性。
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需完成验收,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调整资金安排(第二十四条)。
《办法》通过差异化投入、动态调整、全周期监管三大支柱,构建了覆盖“申报-执行-验收”的政策闭环。建议申报单位重点关注:
前置手续完备性:提前落实审批、用地、环评等条件(第十一条第四款)。
降碳成效量化:强化节能诊断报告与碳排放削减量的可信论证(第十一条第八款)。
长效运营机制:将技术创新与持续运维方案深度融合(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印发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同步废止(第三十六条)。